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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司法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20-05-28  生效日期:2020-05-28

阅读量:1236 次      来源: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近期,省内发生多起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司法鉴定业务报告而卷入案件纠纷,并被当事人投诉举报事项,现就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4年)>的通知》(会协〔2014〕28 号),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4年)中对司法鉴定业务归类为 “其他领域鉴证业务”下的“其他鉴证业务”,目录中列示了司法鉴定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合同法》《民法通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证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因此,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司法鉴定类业务过程中,不仅要遵循上述法律法规,也要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开展业务。

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司法鉴定业务时,要自觉提高风险意识,时刻警醒,严守执业纪律,充分考虑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在做到遵守相关鉴证业务准则的前提下,也要通晓司法诉讼中涉及的鉴证事项规范和操作的特征,熟悉司法诉讼相关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保证执业质量,避免卷入案件纠纷,给本人和事务所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020年5月28日

第三只眼提示:

有一次,笔者看到某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一份鉴定意见,直接定性为渎职,国家带来损失多少钱,这是一份对于某税务局人员在办理缴税手续过程中,有的税种没有收全,在没有律师的基本专业保障下,仅凭计税规定及政策性的规定,就直接定性,显然极易造成不利的后果。当然了,如果真要出具一份没有任何问题的鉴定意见,恐怕自己心里也会打鼓吧。

鉴定业务是一个业务,但对于某些人来讲,却是涉及自由、利益,需要谨慎,所做与所用。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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