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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7  生效日期:2020-09-01

阅读量:851 次      来源: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起草了《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和各界人士可于6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1.信函: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30号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邮编810000。

2.电子邮件:qhczfgsz@126.com。

3.传真:0971-6141010(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资源税政策方案反馈意见”,单位反馈意见请加盖公章。

咨询电话: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0971-3660046

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0971-6165850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

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资源税应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以及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一、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按《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地热、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砂石采取从量和从价两种方式计征。

三、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遭受重大损失的当月起十二个月内,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共生矿产品,共生矿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且共生矿产品销售额占全部应税矿产品销售额比例不足百分之十(不含)的,减征百分之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产品,伴生矿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且伴生矿产品销售额占全部应税矿产品销售额比例不足百分之五(不含)的,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四)纳税人回收利用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四、本方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   目

征税对象

法定税率幅度

拟定税率

1

能源矿产

原油

原矿

6%

执行国家法定税率

2

天然气

原矿

6%

执行国家法定税率

3

原矿

2%-10%

7%

选矿

5.5%

4

地热

原矿

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6元/立方米

5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原矿

1%-9%

6%

选矿

5%

6

原矿

4%

选矿

3%

7

原矿

4%

选矿

2%

8

有色金属

原矿

2%-10%

6%

选矿

5%

9

原矿

8%

选矿

5%

10

原矿

8%

选矿

5%

11

原矿

6%

选矿

5%

12

原矿

4%

选矿

2%

13

选矿

8%

执行国家法定税率

14

原矿

2%-6%

6%

选矿

5%

15

原矿

2%-6%

6%

选矿

5%

16

原矿

2%-10%

4%

选矿

2%

17

非金属矿产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矿物类

高岭土

原矿

1%-6%

3%

选矿

2%

18

石灰岩

原矿

1%-6%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自用或者连续加工非应税产品从量计征,原矿和选矿按每吨2元征收;其他按原矿6%、选矿6%征收。

选矿

19

萤石

原矿

1%-8%

3%

选矿

2%

20

自然硫

原矿

3%

选矿

2%

21

天然
  石英砂

原矿

1%-12%

4%

选矿

3%

22

长石

原矿

3%

选矿

2%

23

滑石

原矿

3%

选矿

2%

24

芒硝

原矿

1%-12%

2%

选矿

1%

25

原矿

4%

选矿

3%

26

硅灰石

原矿

2%-12%

3%

选矿

2%

27

方解石

原矿

3%

选矿

2%

28

石棉

原矿

2%

选矿

2%

29

石榴子石

原矿

3%

选矿

2%

30

石膏

原矿

5%

选矿

4%

31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黏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原矿

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5元

2元/立方米

选矿

32

非金属矿产
 
 
 
 
 
 
 
 
 
 
 
 
 
 
 
 
 
 
  非金属矿产

岩石类
 
 
 
 
 
 
 
 
 
 
 
 
 
 
 
 
 
 
  岩石类

大理岩

原矿

1%-10%

饰面用
  大理岩

原矿4%

选矿3%

选矿

其他
  大理岩

原矿3%

选矿2%

33

花岗岩

原矿

饰面用
  花岗岩

原矿4%

选矿3%

选矿

其他
  花岗岩

原矿3%

选矿2%

34

白云岩

原矿

3%

选矿

2%

35

石英岩

原矿

4%

选矿

3%

36

砂岩

原矿

3%

选矿

2%

37

闪长岩

原矿

3%

选矿

2%

38

板岩

原矿

3%

选矿

2%

39

玄武岩

原矿

3%

选矿

2%

40

角闪岩

原矿

3%

选矿

2%

41

页岩

原矿

3%

选矿

2%

42

凝灰岩

原矿

3%

选矿

2%

43

蛇纹岩

原矿

1%-10%

饰面用
  蛇纹岩

原矿4%

选矿3%

选矿

其他
  蛇纹岩

原矿3%

选矿2%

44

橄榄岩

原矿

3%

选矿

2%

45

辉长岩

原矿

3%

选矿

2%

46

砂石

原矿

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5元

自用或连续加工非应税产品从量计征,原矿和选矿按每立方米2元征收;其他按原矿4%、选矿3%征收。

选矿

47

宝玉石类

玉石

原矿

4%-20%

8%

选矿

7%

48

宝石

原矿

8%

选矿

7%

49

水气矿产

矿泉水

原矿

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2%

50

钠盐

选矿

3%-15%

4%

51

钾盐

选矿

8%

52

镁盐

选矿

8%

53

锂盐

选矿

8%

54

天然卤水

原矿

3%-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油气用天然卤水

10%

其他

15%

附件2:

关于《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施行。为确保《资源税法》在我省顺利施行,根据《资源税法》授权,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在广泛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了三个事项,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一是《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二是《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确定具体计征方式。

三是对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可以确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据此,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照上述要求,研究提出了我省政策方案,起草了《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的总体思路

一是立足税收法定,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按照《资源税法》的规定科学拟定我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和优惠政策。二是发挥好资源税政策的导向和引领作用,鼓励企业对矿产品进行精深加工,对原矿和选矿实行差别税率,原矿税率要高于选矿税率。三是巩固我省资源税改革成果,综合考量资源税改革时税目税率的设置等因素,同时参照周边省份相关情况。四是立足操作简便、利于征管,明确争议事项和优惠政策,体现政策可操作性,便利征纳双方。

三、主要内容

《方案(征求意见稿)》紧扣《资源税法》授权事项和总体思路,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了我省征税税目。《资源税法》规定了164个税目,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共确定54个税目。一是延续我省现行资源税已列举名称的30个品目(实际为38个矿种),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目名称列举,将氯化钾、硫酸钾、硫酸钾镁肥统称为钾盐,湖盐统称为钠盐,将天然卤水提取的其他产品中的碳酸锂、氯化锂统称为锂盐、氯化镁统称为镁盐。二是对已纳入自然资源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的、但资源税改革时未列举名称的14个税目,确定为应税税目。三是将已探明储量、具备开采条件、未来5年内可开发利用的2个税目(银、绿松石)一并确定为应税税目。

(二)合理确定了具体适用税率。一是《资源税法》已确定税率的税目,按照《资源税法》规定执行,如石油、天然气、钼。二是根据《资源税法》要求,对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按照原矿税率高于选矿税率的原则,结合2016年资源税改革时确定的部分税目原矿和精矿换算比,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三是对2016年资源税改革时已列举名称税目的适用税率,在《资源税法》规定幅度内的,原则上保持稳定,对个别税目选矿税率进行了微调。四是根据矿产品用途、价格高低等因素,实行差别税率,体现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五是对改革时未列举名称的、本次立法需列举名称的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基本延续原税率标准。

(三)调整了部分税目的计征方式。《方案(征求意见稿)》将石灰岩、砂石由从价计征调整为从量和从价复合计征方式,地热、粘土继续实行从量计征,对矿泉水、天然卤水继续采取从价计征。石棉按照《资源税法》要求,取消了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四)确定了我省优惠政策。根据《资源税法》授权,《方案(征求意见稿)》对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开采共伴生矿、尾矿减免税优惠进行了规定。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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