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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债便利化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9  生效日期:2020-05-29

阅读量:2236 次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京汇〔2020〕37号

辖区内各银行,中关村中心支局:

为支持中关村科创中心建设,提高对中关村科创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北京外汇管理部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债便利化政策实施细则》(京汇〔2018〕92 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债便利化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反馈。

联系电话:68559840、88655618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债便利化政策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债便利化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的批复》(汇复〔2018〕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外债便利化试点的批复》(汇复〔2020〕18 号)要求,便利试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试点区域是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十六园。

第三条北京外汇管理部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心支局(以下简称中关村中心支局)具体实施外债便利化政策,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企业外债资金境内股权投资试点及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

第二章 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第四条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是指对注册地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净资产规模较小的创新型企业,可在中关村中心支局核定规模内借入外债。

第五条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申请参与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一)注册地为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十六园,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

(二)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库内的企业。

(三)属于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以外的非金融企业。

属于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的,其分类结果应为A类。

(四)近两年无外汇违规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第六条中关村中心支局按照实需原则核定试点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

注册在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且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海淀园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库内的试点企业,核定额度最高不超过等值1000 万美元,其他试点企业核定额度最高不超过等值500 万美元。

对于部分净资产规模不足、发展前景较好、属于国家重点支持行业和领域的企业,所需外债额度超过上述核定额度范围的,北京外汇管理部授权中关村中心支局按照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对业务进行集体审议后办理外债登记,并报北京外汇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已获批外债便利化额度的试点企业,不得再通过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或“投注差”管理模式借用外债。

已借用尚未偿还的外债余额占用外汇局核定的外债便利化额度。

第八条试点企业按照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业务,应向中关村中心支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含企业基本情况、自身资产负债情况、拟申请的外债便利化额度、外债资金使用计划、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说明、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国家高新技术证书或中关村高新技术证书。高新技术证书处于换领期的试点企业可凭相关证书延期证明材料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业务。证书延期手续办理完成后,试点企业应及时补交换领后的高新技术证书。

(三)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正本和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

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四)营业执照。2020 年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

(五)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业务时,试点企业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除申请书、合同中文译本外,其余材料原件验后返还,中关村中心支局留存复印件。

第九条试点企业按照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一年内未实际发生外债提款的,中关村中心支局可将其外债便利化额度调减为零。

第三章 外债资金境内股权投资试点

第十条试点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原则上应在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超出经营范围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的,应在外债合同中予以明确;试点企业需到中关村中心支局办理逐笔外债签约登记后,方可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除外),所投项目应真实合规、与试点企业经营相关、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得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第十一条试点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第四章 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

第十二条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是指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按照便利化登记程序向中关村中心支局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的业务。除本细则第十五条相关情况外,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的企业可以不再办理外债逐笔签约登记。

第十三条参与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海淀园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并已经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

(二)注册在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且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海淀园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库内的企业。

(三)近三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四)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不适用一次性外债登记业务。

第十四条海淀园企业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不得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海淀园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跨境融资杠杆率初始值设定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初始值设定为1。

海淀园企业已发生跨境融资的,中关村中心支局应在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中扣减已逐笔登记的外债签约金额;逐笔登记的外债偿清后,海淀园企业可向中关村中心支局申请调增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

第十五条海淀园企业以下外债登记事项应到中关村中心支局办理逐笔外债签约登记: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在境外发行债券、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外债资金境内股权投资试点。中关村中心支局按逐笔登记的签约金额相应扣减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

第十六条海淀园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时,需向中关村中心支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含基本情况、拟申请一次性登记外债金额、近三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说明等)。

(二)营业执照。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海淀园企业可在登记额度内,凭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办理外债账户开立、外债资金汇出入和结售汇手续。外债资金应按照外债合同和外债管理规定允许的用途使用。相关外债合同、结汇及资金使用等证明材料保存五年备查。海淀园企业向离岸银行借用的商业贷款视同外债管理,发生提款和还本付息时,需到中关村中心支局逐笔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备案。

第十八条银行根据海淀园企业的申请,审核企业提供的外债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后,按规定为企业开立、关闭外债账户以及办理外债提款、结汇、购汇、偿还等手续,并留存相关材料五年备查。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加强事后监督,发现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及时报告中关村中心支局。

第十九条海淀园企业按照本细则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后一年内未实际发生外债提款的,中关村中心支局可将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调减为零。

海淀园企业当年净资产较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上下浮动超过20%(含)的,应主动向中关村中心支局报告,申请调整一次性登记外债金额。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中关村中心支局负责对中关村示范区外债便利化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监测,对银行和企业的外债便利化业务进行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检查。重大事项和异常情况及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反馈。

北京外汇管理部可根据地区国际收支形势及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对外债便利化试点实施宏观审慎调控。

第二十一条未按本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试点业务的,外汇管理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涉及的银行、企业进行处罚;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外汇管理部门可约谈相关主体、向其出具风险提示函。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外汇管理部门可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其他未明确事项,适用现行外债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解释。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债便利化政策实施细则》(京汇〔2018〕92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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