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87-07-28  生效日期:1987-07-28
财税地字〔1987〕第14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87]教计厅字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1、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2、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的通告
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附解读)
5、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4年4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