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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和职工宿舍房产税等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87-07-16  生效日期:1987-07-16

阅读量:565 次      来源: 财政部     

财税外字〔1987〕203号

福建省税务局:

(87)闽税外字第556号文收悉,对来文所提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和职工宿舍房产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间相互调剂外汇余额发生的兑换差价问题,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正在同有关部门拟定处理办法。在没有新规定之前,原则上应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个别数额较大、对合理计算企业当年的营业利润影响较大的,可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酌情予以分期摊销。

二、关于你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收购中外合资企业惠侨公司的出口鼓励基金,并由该公司开给销售发票作为收款收据,同意你局意见,应视同产品销售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

三、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中方职工提取的劳动保险、医疗费用以及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凡不超过有关规定标准,将提取的上述费用划入中方帐户或作应付中方帐款处理的,其年终结余部分不并入企业利润,如果提取后未转入中方帐户或未作应付中方帐款处理的,其年终结余部分应作为企业利润,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由中方合营者与合营企业共同投资兴建职工宿舍,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使用中方职工住宅建设费和合营企业税后利润兴建的职工宿舍,其产权归合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与合营企业共同所有,因此,应对合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与该合营企业分别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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