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86-12-17  生效日期:1986-10-01
财税集〔198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国务院发[1986]90号文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该文件发出后,一些地区税务局询问,集体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在财务上如何列支。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集体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应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等成本费用中按实列支。
二、本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1、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2、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的通告
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附解读)
5、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4年4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