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86-10-15  生效日期:1986-10-15
财税计〔1986〕51号
国务院9月15日以国发[1986]90号通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这两个《条例》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现将开征这两个税种的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入的会计、统计处理手续,请按照《一九八六年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税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设计、印制。在新的税票印制前,可使用城市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票代替。
三、关于这两个税种收入的入库科目,按照财政部财预[1986]178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缴库的预算级次和适用的预算科目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1、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2、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的通告
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附解读)
5、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4年4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