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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直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8  生效日期:2020-01-01

青财文〔2020〕0015号

各市直文化企业:

为规范市直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市直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31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文资〔2019〕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市直文化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市直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8日

青岛市市直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市直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31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文资〔2019〕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作为出资人的市直文化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市直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企业工资总额要以企业经济支撑能力为基础,落实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总体要求,调动企业和职工全面履行文化企业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调节收入与促进公平相结合。积极探索完善工资总额管理新机制,根据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职工工资能增能减的要求,合理调节市直文化企业与其他行业、市直文化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保障职工收入持续稳定,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三)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指导市直文化企业合理调控工资总体水平,企业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四)坚持收入分配改革与企业内部改革相结合。推动工资总额管理改革与企业内部其他改革相衔接、相配套,促进市直文化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建立完善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企业法人治理、内控机制和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市直文化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第六条市直文化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组织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开展预算编制、上报、执行及内部监督、清算评价等工作,逐步建立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为中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

第七条市直文化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对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市财政局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

第八条实行备案制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同意后,依照办法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内部程序组织实施,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实行核准制的企业,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内部程序后,报市财政局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直文化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范围,应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汇总)范围一致,包括集团总部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职工范围为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含生活费)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条市直文化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处在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重大改革改制等特殊情况的市直文化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并与任期考核年度一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幅。

第十一条对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等人员薪酬,实施中长期激励,其中以现金形式兑现的激励额度,实行工资总额单列管理;接受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等新增人员薪酬,实行工资总额单列管理。

第三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市直文化企业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市直文化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范围和人员范围;

(二)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及清算情况。主要包括:社会效益、利润总额目标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指标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职工工资水平变动情况;

(三)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确定情况;

(四)本年度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预算情况。主要包括:预算年度社会效益、利润总额、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指标预测情况,工资总额预算安排情况,职工工资水平预算变动情况;

(五)集团本部工资总额上年度执行及清算情况,本年度预算情况;

(六)工资总额特殊事项、单列工资说明;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市直文化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审核程序后,于每年5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所属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审核。

第十五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由企业审核清算;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由市财政局审核清算。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六条市直文化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按照国家工资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年度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市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七条市直文化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或前三年实发工资总额平均数为基数。以后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清算备案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新设立的市直文化企业,可以按照同级同类国有文化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第十八条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市直文化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与市直文化企业利润总额目标值、社会效益目标值挂钩,考虑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市场调节联动指标,确定工资总额增减幅度,实现工资效益同向联动,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出现政治导向问题、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适度下降。

第十九条企业利润总额、社会效益目标值,根据《青岛市市直国有文化单位“双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青国文资〔2020〕1号)确定。

第二十条劳动生产率一般以人均利润、人均增加值为主,也可以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相关指标确定后,原则上三年内保持不变。

第二十一条市直文化企业利润总额考核目标选择第一档,且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原则上按以下规定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础增长幅度:

(一)社会效益目标值达到90分及以上的企业,按照利润总额目标增长幅度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础增长幅度,增幅最多不超过30%。

(二)社会效益目标值为80-90分的企业,按照利润总额目标增长幅度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础增长幅度,增幅最多不超过15%。

第二十二条市直文化企业利润总额考核目标选择第二档,且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原则上按以下规定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础增长幅度:

(一)社会效益目标值达到90分及以上的企业,工资总额基础增长幅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

(二)社会效益目标值为80-90分的企业,工资总额基础增长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局发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幅度。

第二十三条市直文化企业利润总额考核目标选择第三档,且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原则上按以下规定确定工资总额基础增长幅度:

(一)社会效益目标值达到90分以上的企业,工资总额基础增长幅度不超过市统计局发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幅度。

(二)社会效益目标值为80-90分的企业,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适度调减。

第二十四条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适度下降。但亏损企业实现减亏的,当年工资总额可视减亏情况适度增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或市统计局发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幅度。

第二十五条工资总额预算在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联动的基础上,应当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对标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对标情况进行合理调控。市直文化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但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当年工资总额应适当少增;经济效益下降,但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第二十六条市直文化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当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市场对标情况合理确定。经济效益增长,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等于或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应适当少增,其中主业处于非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应适当少增,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经济效益下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第二十七条市直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控范围,收入按《青岛市市直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青国文资〔2020〕2号)确定。

第二十八条市直文化企业工资总额一旦确定,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存在以下特殊事项的,可以对工资总额进行适当调整。

(一)企业因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规模性增减人员等情况的,可以据实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二)企业受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政策调整、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等影响的,可以合理调整工资总额。

(三)企业处于筹建期、初创期等特殊发展阶段的,可参照所在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第五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九条市直文化企业应当及时将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分解细化,层层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顺利实施。

第三十条市直文化企业应当调整优化工资收入分配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在工资总额外以其他方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三十一条市直文化企业应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预算编制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市直文化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承担宣传文化部门部署的重大公益性文化项目、文化活动或文化精品工程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二条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及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直文化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按照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直文化企业应健全完善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同时,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规范企业福利保障制度,加强福利项目和费用管理。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福利费等应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列支。

第三十五条市直文化企业要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和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第三十六条市直文化企业应构建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向内容生产创作、媒体融合等关键岗位和复合型经营管理以及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逐步提高生产一线岗位收入水平,加强对所属企业管理人员收入水平调控。所属企业负责人与职工的收入水平分配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企业非核心岗位的工资应逐步与劳动力市场价位接轨。

第三十七条市直文化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鼓励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等人员薪酬,实施中长期激励政策。

第七章 工资总额清算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市直文化企业年度终了,要组织本部及所属企业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和分析评价,并于每年5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清算结果经市财政局核实后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市直文化企业工资总额清算以预算为基准,按企业利润总额目标、社会效益目标以及市场对标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与本办法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规定的分档进行清算。

第四十条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对企业存在违规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扣回违规发放部分,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管理不规范或者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市财政局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如果近三年工资总额管理规范、未发生工资分配重大违规行为,市财政局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备案制管理。

第四十二条市直文化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完善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三条企业每年定期将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对本地区国有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作出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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