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99-05-27  生效日期:1999-07-01
财税字〔1999〕第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学成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2、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青岛市房屋征迁项目中推行房票安置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4年度奖励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全面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5、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试运行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