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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0-07-08  生效日期:2020-07-01

阅读量:823 次      来源: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办〔2020〕8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要求,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作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7786 元,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表;月缴存基数下限仍为2200 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540元,待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北京市2020 年最低工资时再作调整。

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附表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

单位和个人住房   公积金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上限 (元)

职工月缴存额上限 (元)

单位月缴存额上限 (元)

12%

6668

3334

3334

11%

6112

3056

3056

10%

5558

2779

2779

9%

5002

2501

2501

8%

4446

2223

2223

7%

3890

1945

1945

6%

3334

1667

1667

5%

2778

1389

1389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0-07-08 22:02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北京地区继续执行缴存单位自主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的要求,发布了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1号文件,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现执行期已满。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政策,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报北京市政府批准,继续执行缴存单位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政策。这也是管理中心深入落实北京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具体举措。

二、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5%至12%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无需提供材料,无需审批。单位缴存比例与个人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三、北京地区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下限如何确定?

为进一步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给企业减负松绑,经北京市政府同意,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北京地区月缴存基数上限较2019年度保持不变,上限为27786元。下限暂为220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暂为1540元,待市人社局公布北京市最低工资后再作调整。

四、缴存单位是否必须按照月缴存基数上限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单位无须按照月缴存基数上限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为了保证公平公正,《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规定任何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凡超过月缴存基数上限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各缴存单位选择缴存比例不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亦不同。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自主在5%至12%范围内选择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缴存单位什么时候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基数上下限?

新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可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时,在5%-12%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根据单位选择的缴存比例,自动对缴存单位申报的缴存基数进行上限审核;已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可在办理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的同时一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基数上下限。

六、缴存单位是否必须办理跨年清册核定工作?

缴存单位完成2020年6月公积金汇缴业务后,必须办理跨年清册核定工作。疫情期间申请缓缴的单位,也应办理跨年清册核定。

此项工作应在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否则缴存单位将无法正常缴存2020年7月以后的住房公积金。

七、如何办理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

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办结。缴存单位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办理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具体办理流程可参阅“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操作详解”(网址:http://gjj.beijing.gov.cn/web/zwfw5/386727/386730/386733/387178/index.html),或观看跨年清册操作演示视频(网址:http://gjj.beijing.gov.cn/web/zwfw5/1748370/1748376/index.html)。不方便上网的缴存单位还可选择就近管理部或受托银行网点办理跨年清册核定工作。

八、企业若生产经营困难,可否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

企业若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在1-4%范围内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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