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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提醒

发布日期:2020-07-07  生效日期:2020-07-06

阅读量:828 次      来源: 甘肃省税务局     

尊敬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为了使你充分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减税政策,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现将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提醒如下:

一、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的征收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以前的,应适用3%征收率,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可适用1%征收率或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1%征收率或者免税的发票。

二、 3月1日之后,纳税人发生如下情形,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

1.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申报缴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月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

2.3月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

3.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纳税人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申请代开3%征收率专用发票的, 视为纳税人自行放弃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3月1日以后开具的3%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复工复业减免税优惠,按1%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2%征收率计算填报应纳税额减征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和应纳税款减征额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应纳税额减征额=含税销售额÷(1+1%)×2%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或者免税优惠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征收率栏次填写“1%”或者 “免税”字样。对3月1日以后开具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追回作废后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开具1%税率或者 “免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2020年7月6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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