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8-07  生效日期:2020-08-07
京会协〔2020〕13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按照我会工作计划安排,近期将开展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为保障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京会协〔2011〕020号)以及“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人员”推荐要求,现将选拔2020年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事务所项目经理及以上职务;
2.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连续从事审计工作3年以上或负责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工作;虽未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但从事审计工作10年以上的审计项目负责人;
3.熟悉会计、审计、税法等专业理论,具有较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及相关应用软件;
4.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5.年龄在55周岁以下;
6.不存在孕期、伤病恢复期等可能因检查工作对参与人自身、家人或他人造成不利影响的状况。
(二)评估机构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从事资产评估工作且担任项目经理以上职务3年以上;
2.熟悉资产评估专业理论,具有较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和较好的写作能力;
3.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4.年龄在55周岁以下;
5.不存在孕期、伤病恢复期等可能因检查工作对参与人自身、家人或他人造成不利影响的状况。
二、申报程序
1.由执业机构推荐,每家单位可推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名。
2.执业机构应于2020年8月21日前,将《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推荐表》(附件1)、《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推荐表》(附件2)填好并加盖公章扫描后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会监管部。
三、选聘方式和要求
1.2020年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将从申报人员中遴选产生。
2.坚持差额遴选原则,当报名人数多于检查所需人数时,由惩戒委员会在满足要求的检查人员中随机抽取。当报名人数不足或与所需人数相等时,由协会秘书处指定未参与申报的理事和委员会会员所在执业机构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报名,超过检查所需人数后开展遴选。
3.对新聘任的检查人员,我会将颁发聘书,聘期两年,并函告所在执业机构。
4.检查人员应遵守检查工作纪律,按市财政局和我会工作部署和要求参加检查工作。
5.请各执业机构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推荐素质高、能力强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参加检查工作,保证检查人员按时参加并坚持完成检查工作,不得无故换人或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执业机构应提前向我会书面请假。
6.我会将按有关规定向检查人员所在单位支付适当报酬。
四、考核评价
检查工作结束后,我会将按照《执业质量检查购买服务合同》规定的检查服务目标,评估检查人员工作完成质量情况。
五、法律权利义务
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采取协会购买服务形式开展。我会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统一购买服务合同,明确协会与提供服务的执业机构之间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保证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清晰。
联系人及电话:胡玲 88221025(事务所)
张靖 88221038(评估机构)
电子邮箱:jianguanbu@bicpa.org.cn(事务所)
pgeb@bicpa.org.cn(评估机构)
附件:
1.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推荐表
2.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推荐表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8月7日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关于转发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
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广州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广州市高端班] 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5、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