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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轻微违法行为柔性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8-07  生效日期:2020-08-07

阅读量:751 次      来源: 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贵安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激发市场活力,体现审慎柔性原则。贵安新区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19年第15号),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轻微违法行为柔性处罚清单》,对纳税人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柔性处罚。

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至贵安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10号楼1107室,或发送至邮箱:gaswfzk@163.com。联系电话:0851-88903878。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

2020年8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 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轻微违法行为柔性处罚清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贵安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审慎柔性原则。贵安新区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19年第15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轻微违法行为柔性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对纳税人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柔性处罚,切实激发市场活力。现公告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19年第15号),在《清单》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清单》作为依据。

二、清单中列举的“首次”,除《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第16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为“一个自然年度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应申报和报送义务起而未申报和报送的第一期。”规定外,“首次”均指纳税人从领取“两证整合”、“多证合一”营业执照起违反的第一次。

三、《清单》是在国家现行法律、税法法定范围内对税务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细化量化,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时,应当体现依法、公平、合理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纳税人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提高税法遵从能力和水平,与税务机关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四、《清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五、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

2020年8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不予处罚的情形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一项。

纳税人领取“两证整合”、“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后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

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二项。

纳税人首次发生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五项。

纳税人首次发生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八项。

纳税人首次发生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九项。

纳税人首次发生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首次发生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十项。

纳税人首次发生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8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十二项。

违法行为轻微(应开具未开金额在2000以下的),纳税人首次发生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9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十二项。

违法行为轻微(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且开具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纳税人首次发生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0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十二项。

纳税人首次发生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1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十二项。

有证据证明已尽到应有保管义务,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2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十二项。

违法行为轻微(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纳税人首次发生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3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十二项。

违法行为轻微(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10份以下的),纳税人首次发生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4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十二项。

有证据证明已尽到应有保管义务,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5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十四项。

有证据证明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或损毁发票的。

1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二十项。

纳税人当前税务状态为正常的,首次发生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条“首次”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应申报和报送义务起而未申报和报送的第一期。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

1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或者未按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五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首次发生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8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首次发生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从轻处罚的情形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二项。

首次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5000元。

2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三项。

未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处500元以下。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四项。

1.1个银行账号未报告的,个人可处50元以下;单位可处100元以下。

2.2个银行账号未报告的,个人可处50元-200元;单位可处100元-1000元。

4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五项。

1.逾期办理1天-30天的,个人可处50元以下;单位可处100元以下。

2.逾期办理31天-360天,个人可处50元-500元;单位可处100元-500元。

5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六项。

5年内首次发生的,处2000元-10000元。

6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七项。

1.逾期报告1天-30天的,个人可处50元以下;单位可处100元以下。

2.逾期报告31天-180天的,个人可处50元-500元;单位可处100元-1000元。

7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八项。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及时纠正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处1000元以下。

8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九项。

1.逾期报送1天-30天的,个人可处50元以下;单位可处100元以下。

2.逾期报送31天-180天的,个人可处50-200元;单位可处100元-1000元。

9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十项。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及时纠正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处1000元以下。

10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拆本使用发票的;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十二项。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及时纠正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个人可处200元以下;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

11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十三项。

1.违规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1份-25份的,可处200元以下。

2.违规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26份-50份的,可处200元-2000元。

12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十四项。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定额发票2本以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份-25份的,个人可处200元以下;单位可处2000元以下。

13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十九项。

1.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000元以下的,可处0.1倍以下。

2.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000元-10000元,可处0.1倍-0.2倍。

1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二十项。

1.逾期办理1天-30天的,个人可处50元以下;单位可处100元以下。

2.逾期办理31天-90天,个人可处50元-200元;单位可处100元-1000元。

15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二十一项。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下,未造成税款流失。1000元以下

16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二十二项。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00元以下,处0.5倍罚款。

17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二十四项。

首次发生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0.5倍-1倍罚款。

18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三十七项。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及时纠正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处1000元以下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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