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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温9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7-15  生效日期:2019-07-15

阅读量:368 次      来源: 浙江省税务局     

您在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温93号建议《关于要求开展联合督查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员工政策的落实情况 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建议》收悉。我局认真研究,并结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反映的考核评价体系不合理问题

关于考核评价指标问题。您提出的地方在考核企业对当地税收贡献时,应当考虑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的特殊性,我们赞同省民政厅、省残联等主管部门的意见,认为有其合理性,不仅要进一步落实好包括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扶持政策,还要在相关工作中尽可能给予倾斜支持,进一步保护好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的积极性。近年来,有些地方政府已经考虑到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考核指标特殊性而作出了特别规定,如2015年,绍兴市出台的《关于全面开展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绍政办发〔2015〕61号),就采纳了绍兴市民政局提出的意见,充分考虑了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职工就业的特殊性,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与分类评价排序直接挂钩,特别规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而享受的增值税等2项减免税视同实缴税收纳入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计算。《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开展资源要素综合改革实施四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函〔2015〕15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与开展2017年度全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也规定,福利企业的实缴税收按应纳税额计算。

关于节能减排指标与净缴纳税收挂钩问题。据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意见,省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下达能源“双控”目标任务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指标时,相关政策都没有与净缴纳税收等税收指标挂钩的规定。

二、关于开展联合督查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落实情况的建议

您提出的“开展联合督查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建议,我们表示赞同。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是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所在。近年来,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并依法开展各项督查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加强与民政等部门的合作,建立便捷顺畅的沟通渠道,完善涉税信息的交流传递,及时交换残疾人员基本信息、残疾人就业信息,积极落实残疾人就业促进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残疾人就业促进税收优惠政策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2018年,全省税务系统落实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共减免33.98亿元;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额24.72亿元。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通过送政策、送服务、解难题,积极引导企业申办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针对考核评价体系不合理、节能减排指标与净缴纳税收挂钩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前述绍兴市、湖州市、萧山区政府等地方政府或部门制订的相关政策文件采纳了民政部门提出的建议,完善了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政策措施。

省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残疾人就业创业提升年”活动督查,检查地方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督促各级政府和部门履职尽责,为残疾人集中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积极配合抓好相关政策落实,研究完善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政策措施,切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7月8日与您面商沟通后,苍南县经信委将会同税务、民政、残联等部门对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享受的退税纳入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考核评价指标进行完善,并积极向市级部门反馈建议。我局在继持续抓好残疾人就业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的同时,将协同民政、残联等部门积极向省政府督查室、省“亩均办”等对口部门提交本建议案的情况,推动地方政府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充分考虑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的特殊贡献,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7月15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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