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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温1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6-06  生效日期:2019-06-06

阅读量:266 次      来源: 浙江省税务局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建议《关于避免经济性重复征税、鼓励民营企业分红再投资的建议》(温11号)收悉,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有关个人股东再投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二、关于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出台相关避免经济性重复征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从根本上降低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我省可通过投资抵免方式鼓励企业分红后个人股东再投资”的建议,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层面,省里无权自行制定,对此我们将继续做好调研,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关于给予财政奖励的问题

对企业未分配利润直接再投资给予财政奖励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国务院关于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因此,不宜出台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税收地方分成相挂钩的财政奖励政策。对于各地鼓励扶持有效投资方面合法合规的政策措施,省财政没有意见。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5月3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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