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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杭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6-14  生效日期:2018-06-14

阅读量:370 次      来源: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杭5号建议《关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纳税减免的建议》已由省政府督查室转至我局办理。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税局对有关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税务部门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视同为一个完全意义上的企业来对待,要求村级经营性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村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的问题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依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从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统一提高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由于目前国家暂未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方面出台特殊的税收政策,因此,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但不到标准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建议“在税费政策上,对村集体所缴纳的房产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以及村级公共事业建设工程所征的税收,要按村级组织实际缴纳的税费为基数,给予一定力度减免或返还”的问题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载体,承担着发展村集体经济的重要使命。国家和省级层面历来都十分重视和支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已经出台了一些支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政和税收扶持政策。

(一)在财政政策方面

财政部门一贯高度重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三农”投入始终是财政保障的重点。2015年,财政部专门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97号),支持和鼓励地方以土地股份合作、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等方式,探索多种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

由于《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等文件规定,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因此,不宜按村级组织实际缴纳的税费为基数,给予一定力度返还。

(二)在税收政策方面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其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 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7.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8.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9.对承担政府任务、承担公益职能的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照顾。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上述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助力我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由于现行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在中央,省级以下税务部门没有权限,对您反映的将经营性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村经济合作社作为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不合适、建议出台针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感谢您对浙江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1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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