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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杭4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5-31  生效日期:2018-05-31

阅读量:315 次      来源: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杭46号建议《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法检查,推动残疾人就业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自2003年我省正式开征以来,全省各级地税部门与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密切配合、分工合作,不断完善残保金的征收管理制度,克服征管工作中的各种困难,残保金收入一直稳定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障,也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2017年5月1日开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地税部门由代征残保金改为直接征收,地税部门全面履行征收残保金的主体职能后,当年收入较前期大幅增长,位居全国前列。

一、充分体现促进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功能性作用

2017年4月,省财政厅、地税局和省残联联合下发通知,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后,三部门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地税部门利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资源优势,依托金税三期信息化系统,做好残保金缴费单位性质认定、费种登记、申报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对全省所有企业和单位实行全覆盖,为全面履行残保金的征收工作打好坚实基础的同时,又有力地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安置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的良好氛围。据统计,2017年全省(不含宁波)共有1428237户企业或单位进行了残保金的费种登记,有1327867户企业或单位实际申报缴纳了残保金;2016年全省(不含宁波)根据数据推送代征残保金的单位共为427933户,2017年与2016年比较,实际申报缴纳的户数增加了899934户。

二、平稳落实残保金政策减少负面舆情

残疾人各项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社会健康平稳的发展,只有全社会经济总量的不断增加,包括残疾人就业在内的残疾人各项事业才能健康可持续发展。2017年,是残保金新老征收管理使用办法过渡的第一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3号)等3个文件的开局之年,我们既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好残保金的相关政策,继续完善征管措施,服务好缴费单位,大力宣传残保金的征收和免征相关政策,也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企业减负措施,打造浙江更为优良的营商环境。

您的意见具有建设性,根据您提出的建议及原有的工作打算,我们将会同省财政厅和省残联,下半年由省财政、地税、残联三家联合对各地的政策执行和征收情况进行调研,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征收管理,以促进残疾人就业,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

感谢您对浙江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3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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