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67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6-20  生效日期:2019-06-20

阅读量:407 次      来源: 浙江省税务局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677号提案《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免税政策》收悉。经与浙江省财政厅会商研究后,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各级财政拨付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的补助经费应当予以免税”的建议

目前,对各级财政拨付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的补助经费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  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提供垃圾处理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合成革及化纤废弃物、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等垃圾;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因此,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的,不征收增值税。取得其他各级财政拨付的补助经费的,若与其生产经营行为无关的不征收增值税;若与其生产经营行为有关的,应申报缴纳增值税,但若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

(二)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各级财政拨付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的补助经费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

(三)  财产和行为税方面

目前,我国暂时没有针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的财产和行为税方面的优惠。

(四)  环境保护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除上述优惠政策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条件的,还可加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深入开展调研,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并积极向财政部、税务总局争取更为有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关于“严格督促执行,切实把国家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的建议

近年来,浙江省税务系统始终坚持“减税降费是硬任务”的理念,将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简政放权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大力实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广泛宣传税费优惠政策,并将落实情况纳入监督考核体系,努力确保每一项税费优惠政策都能够及时逐户落实落地。2018年全省共办理各类减免税费2398.9亿元,增长11.5%。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狠抓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对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调研,明确优惠享受条件,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强化执法监督考核,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切实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振兴和生态环保等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见效。

感谢您对浙江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0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友情提示

5、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