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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70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11-05  生效日期:2018-11-05

阅读量:341 次      来源: 浙江省税务局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705号提案《关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积极营造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氛围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活动全过程的“最后一公里”。我省作为全国唯一的全省域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示范区,按照科技部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浙江样板”的要求,先后制定印发了《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实施方案(2017—2020)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0号)等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通过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激励比例,积极落实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统计和报告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等多项举措,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答复意见

提案中提到的通过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既是当前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举措,也是社会经济改革创新发展中的新课题。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主要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等。

(一)提案中提及的案例是否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说明

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案例中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属于Z高校,但取得股权的不是Z高校而是Z高校所属全资子公司和发明人团队。对照财税〔2016〕101号文,由于技术成果所有权不属于全资子公司和发明人团队,因此Z高校所属全资子公司和发明人团队尚不符合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优惠前提条件,不能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对于提案中“建议依据高校文件,高校所属全资子公司和职务发明人团队应视作为等效专利权人作为高校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教师团队享受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所得税”的建议,由于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层面,我们已将有关建议向上反映并积极争取。

(二)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对属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在编正式职工的科技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文“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份、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具体办理流程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激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三、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办理流程的答复意见

对高校所属全资公司持有的相关股权,如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可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2014〕15号)要求,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办理。对相关股权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遇到的具体问题及建议,我局已与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多次沟通,并将沟通情况告知省政协提案办。省政协提案办已与您口头沟通相关事宜。

感谢您对浙江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5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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