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39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7-04  生效日期:2018-07-04

阅读量:318 次      来源: 浙江省税务局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省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在省政协第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个人提供小额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征管亟待简化的提案》已收悉,您提案中提到的意见和建议非常中肯,具有实际意义,我们高度重视,并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您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相关建议中,“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偏高”问题及降低适用税率并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建议,目前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中已将相关内容写入;“个人取得劳务收入代开发票不便”及简化发票代开手续优化征管举措的建议等,目前国税总局已有相关明确公告规定并得到落实;“平台模式的企业支付劳务费的支出凭证可凭其他有效凭证税前列支”已在近期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将有关内容纳入;您提出的“个人提供劳动所得不征增值税”和“提高按次征收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建议,我局已交由相关业务处室开展专项调研。现就您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提供劳动所得不征增值税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个人提供劳动取得收入,该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依照条例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当个人接受其它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并以员工身份提供劳动时,是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对外经营,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纳税人。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为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按照现行税收立法体系,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层面,省里无权制定。因此,对于您“明确非经营性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二、关于大幅度提高按次征收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建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可享受起征点政策,按期申报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我省为500元)。按照现行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您所提出的个人提供劳务按期申报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提升至3万元,而按次申报的起征点未相应提高,存在横向比较不甚合理的问题,我局对此高度重视,已交货物和劳务税处对此开展专项调研。

按照现行税收立法体系,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层面,省里无权制定。因此,对于您“提高按次征收的增值税起征点,采用与按期征收的增值税起征点同样的标准,提高到每次收入最高为3万元”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关于简化一次性小额劳务收入相关征管举措的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有关规定,个人取得所得(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代开发票,只需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和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无需提供劳务合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提供受票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针对提案中提到的问题,我们将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基层税务人员特别是大厅一线人员的业务培训,将最新的办税规定和办法及时培训到位,避免个别税务机关人员出现“代开发票需提供劳务合同”等错误的涉税答复。同时,将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流程和所需的资料公布在办税大厅和省局网站显眼位置,让纳税人在处理不同涉税业务时,能够方便快捷地找到最新规定的流程和需要提供的资料。下一步,随着实名办税和网上办税的推广应用,个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办税平台“在线申请、网上缴税、线上取票”,实现发票代开“零上门”即可办理。

四、关于提高劳务报酬费用扣除标准等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建议

今年3月7日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税改革相关问题作了答记者问。相关负责人指出,2018年的个税改革将改革完善个税征收模式。将分类税制转化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将一些劳动性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首先作为综合所得合并起来,再确定一个“起征点”并增加专项扣除进行征税。今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草案已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同时还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这就能够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税收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提案。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7月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友情提示

5、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