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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2019123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7-12  生效日期:2019-07-12

阅读量:309 次      来源: 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函〔2019〕165号

鲁颂宾委员:

《关于大力推动福建省个税递延商业养老金发展的建议》(2019123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能在福建试点,来之不易,我局高度重视并倍加珍惜。委员所提有关涉税建议,对我省更好地推进该项试点工作,取得更切实有效的试点成果,很有启发与指导意义。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自2018年5月1日起在福建试点,一年多来,我局多措并举,强化宣传辅导、深化部门协作、优化管理方式,试点工作初见成效。

一、强化宣传辅导,保障宣传广度深度

我局自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出台以来,双管齐下,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一)对内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学习培训。通过强化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相关文件的学习研讨,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的思想认识与业务技能,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政策解析口径准确统一,政策落实规范到位。

(二)对外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一是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办税大厅公告栏与LED显示屏等载体,线上线下相结合,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方位传递至纳税人。二是升级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配齐配强12366座席人员,并选派业务专家参与解答,进一步建好答疑平台,更好地帮助纳税人答疑解惑。三是基层税务机关开展有针对性的辅导、培训,让纳税人了解相关税收政策、熟悉政策、运用政策。

二、多部门合作配合,深化试点工作推广

(一)联合制定工作方案。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部门涉及面广、工作协作程度高。按照中央对试点工作的整体部署,我局联合省财政、人社厅及银保监等六个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制定了《福建省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闽财社〔2018〕27号),从明确适用范围和对象,建立健全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加快技术准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二)联合开展专题调研。我局联合省财政、人社厅等部门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利用多渠道收集有效信息,提出政策建议,及时向财政部税政司上报《福建省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情况调研工作的报告》。

(三)持续跟踪落地情况。联合相关部门持续跟踪我省有关保险机构参与试点情况,及时对政策试点实施以来的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畅通多部门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梳理试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三、优化管理方式,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一)开展“名单式”管理。进一步加强与我省财政、人社、银保监等部门沟通协作,推进信息共享,掌握可能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名单,逐一排查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及时享受。

(二)优化报税流程。推行便利化办税服务,不断提升信息集成度,实现与中保信平台、银行间的信息畅通对接,通过电子化的方式,线上完成纳税信息填报、税额抵扣等相关操作,进一步简化征管操作流程,为企业更好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提供更多办税便利。

四、下一步推进试点工作的计划

今后,我局将在下一步推进试点的实际工作中,积极吸纳并实践委员的可行性建议,争取更有力地推进试点工作。

(一)开展联合专题调研。联合省财政局、人社厅、银保监局等部门开展专题调研,既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中典型经验与做法,更要仔细查摆试点不足与存在问题,研究分析并提出解决举措,及时抓好整改提升工作。

(二)积极向上反映政策诉求。我局将结合税收实践工作,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试点工作情况及委员、纳税人有关涉税政策诉求,寻求上级部门更大的政策倾斜与指导支持。

(三)力争早出试点工作成果。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省财政局、人社厅、银保监局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与联合推进工作,同时加大试点政策宣传,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各行业协会的支持,凝聚试点推进合力,依法依规大胆地先行先试,力争能早出试点工作成果,能有效总结提炼出在全国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福建试点经验”。

非常感谢委员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大力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福建的试点工作,促进我省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 静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7月12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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