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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2019217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7-13  生效日期:2019-07-13

阅读量:271 次      来源: 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函〔2019〕163号

省民进:

《关于促进福建民办高职院校健康发展的建议》(2019217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贵单位所提“制定税费优惠政策相关配套措施。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学,有关部门应协调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税法之间的关系,当务之急是出台相关制度和具体的配套措施。尽快对我省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免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收入企业所得税,让税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的涉税建议,认真进行研复。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惠及高职院校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方面。纳税人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未对学校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闽财税〔2018〕11号),民办学校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可以享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三)财产和行为税优惠政策方面。2019年9月1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1号)第八条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2019年9月1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主席令〔2018〕第18号)第七条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方面。目前,国家和省里尚未出台直接针对民办高职院校的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但符合相关条件的民办高职院校可减免有关普惠性的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主要有: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解释说明

由于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省级政府及省税务局无权另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好国家现已出台包括惠及高职院校发展在内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工作,我局也已把落实减税降费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政治任务和2019年税收重点工作任务。同时,我局已向税务总局反映贵单位所提“有关部门应协调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税法之间的关系,当务之急是出台相关制度和具体的配套措施”的建议,并将继续密切跟踪进展情况,争取国家能更多出台惠及民办高职院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非常感谢贵单位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高职院校的健康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 静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7月12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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