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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20191189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19-04-18  生效日期:2019-04-18

阅读量:279 次      来源: 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函〔2019〕99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装配式建筑的提案》(20191189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委员建议“将我省闽政办〔2017〕59号文件中提出的金融服务和税费政策进一步落实到位,研究借鉴我省推广新型墙体的好做法来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经对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相关落实税费政策规定,主要为落实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惠及装配式建筑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方面

企业销售自产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二)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企业从事装配式建筑,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自2017年度-2019年度享受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政策。2018年国家发布新政,扩大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对所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多措并举,积极支持装配式建筑企业发展

(一)拓展宣传渠道,保障宣传广度深度

对内,开展税务干部新政学习、讨论,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政策解析口径准确统一,政策落实规范到位。对外,做到广宣传多辅导。一是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办税大厅公告栏与LED显示屏等载体,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辐射面,实现相关税费政策的全方位宣传。二是升级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配齐配强12366座席人员,并选派业务专家参与解答,进一步建好答疑平台,更好地帮助纳税人答疑解惑。三是每年2月份,按规定公示上一年度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名单。2018年,我省共为28户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办理退税,共计退税0.13亿元。

(二)开展部门合作,助推政策精准落地

开展有针对性的辅导、培训,让纳税人了解相关税收政策、熟悉政策、运用政策。一是2017-2018年与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举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全省九地市巡回培训。二是2018年与省科技厅联合举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线访谈”。三是联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出台《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的指导性意见》(闽科政〔2018〕15号)明确异议鉴定流程。四是加强与环保部门沟通,定期或不定期接收环保处罚信息,确保新型墙体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准确执行。

(三)优化管理方式,提高办税便利性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办税流程,简化纳税人报送资料,推行便利化办税服务,为企业更好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提供更多办税便利。

同时,我局也将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适时向税务总局反馈委员及纳税人有关涉税诉求,积极争取支持装配式建筑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并继续严格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优质服务纳税人,积极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企业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陈慕斌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8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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