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4-17  生效日期:2019-04-17
闽税函〔2019〕97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正视历史遗留问题 纾解职工养老困境的建议》(20193078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执行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人社文〔2018〕149号)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进行了调整,2018年10月31日之后,不再受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而是以一次性补缴的方式,通过对补缴是否累计达到36个月进行区分,分别明确了办理的流程和手续,全省范围内统一适用,并非“不再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建议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改制企业可按照现行新的补缴政策,提交相关材料后,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
同时,我们将继续落实好国家和省里现已出台的各项社保缴费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社保宣传,做好社保征缴调研,并积极向税务总局、省政府、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沟通反馈社保征缴情况,更好地促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陈慕斌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7日
1、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福建省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