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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2018129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10-30  生效日期:2018-10-30

阅读量:282 次      来源: 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函〔2018〕50号

省民进:

《加快福建自贸区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20181298号)收悉。因税务机构改革的原因,原由省地税局负责答复的相关涉税建议,现改由新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负责答复。现答复如下:

我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创新征管与服务举措,积极促进福建自贸区发展。

一、贯彻落实惠及福建自贸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贯彻落实好惠及自贸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贯彻落实好惠及自贸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福建自贸区内的企业如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各项普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对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还可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贯彻落实好惠及自贸区的相关国际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4.贯彻落实好惠及自贸区的境外所得抵免政策。一是贯彻执行《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将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由税务行政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二是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在原分国别(地区)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别(地区)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并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新政增加的综合抵免法,对同时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可以统一计算抵免限额,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同时,新政扩大了抵免层级,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消除重复征税效果更显著。

二、结合福建自贸区实际,贯彻落实好税务总局出台的“办税一网通10+10”创新税收服务措施并取得良好成效

我局积极借鉴,大胆创新,在福建自贸区先行先试推出“一掌通”3A移动税务平台、“一条龙”网上办税系统、“一站式”联动服务平台、“一体化”涉税咨询辅导、“一线联”扶持“两重”税户、税务登记证照电子化、日常涉税服务通办化和纳税信用管理信息化等八条创新税收服务措施,其中“一掌通”3A移动税务平台被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评估为全国首创,得到时任省委书记尤权充分肯定;建设以“电子涉税文件管理系统”为支撑的“一条龙”网上办税系统和税务登记证照电子化在全国属率先推出。经过三年多的创新实践,八条服务措施不断优化升级,并已集成到2018年重点建设的“闽税通”品牌中。如:“一掌通”3A移动税务平台升级为“闽税通”移动办税平台,已有纳税人用户13万户;“一条龙”网上办税系统升级为电子税务局,75个涉税事项实现“一趟不用跑”;“一站式”联动服务平台升级为“一窗一人一机”办税模式,134个涉税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日常涉税服务通办范围从设区市内通办扩展到省内通办和全国通办;纳税信用评价实现全程信息化,开发上线“税企银联动平台”,企业利用纳税信用申请贷款可在线“一站式”办理。目前,已基本形成了“线上-线下-掌中”立体高效的办税服务体系。

三、强化福建自贸区的税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1.及时出台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性文件。为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转变管理理念,转换管理方式,真正做到“管放结合、放而不乱、管而有度”,于2015年2月制定并下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意见》(闽地税〔2015〕14号),对放权事项的后续管理、风险导向下的税务稽查、各部门间的协调监管等事项进行了梳理和明确。

2.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管理。我局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于2015年7月15日成功对接全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在各对接单位中率先实现全省“一照一码”登记、变更信息的实时接收和使用。“金税三期系统”在我省上线后,与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情况良好,有效支撑自贸区企业登记后的相关监管工作。

3.推广应用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在前期自行开发应用本省的“税收风险管理平台”的基础上,2016年测试上线2017年全面推广运行金税三期税收风险管理系统。2017年,原省地税局系统累计推送风险纳税人总户数5.3万户,风险应对率98%,风险分析识别命中率98.59%,累计入库税款55.18亿元。

四、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国家为了防止出现新的“税收洼地”,也未将自贸区的税收政策制定权下放到地方政府,因此,省级政府及税务部门无权另行制定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将继续落实好现有的各项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加大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积极支持福建自贸区的发展。同时,我局也将加强自贸区税收调研,并适时向财政部、税务总局反映贵委及纳税人相关政策诉求,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我们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非常感谢贵委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加快推进福建自贸区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 静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5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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