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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2018119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7-30  生效日期:2018-07-30

阅读量:285 次      来源: 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函〔2018〕45号

张宗贤委员:

《关于大众创业亟需财税部门的大力支持的建议》(20181198号)收悉。因税务机构改革的原因,原由省地税局负责答复的相关涉税建议,现改由新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负责答复。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税务部门,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最新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也高度重视您的宝贵建议,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工作,主要措施有:

一、大力开展税收宣传活动

一是通过税务部门对外网站、微博和微信等平台将“双创”税收优惠政策主动宣传和推送给纳税人,同时利用《海峡财经导报》《福建税务》等自有报刊和地方主流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双创”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在办税服务厅编印发放《“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方便纳税人自主取阅和学习,设置咨询导税台(窗口)现场解答纳税人疑问,通过LED显示屏和电子导税设备等电子设备加强滚动宣传。三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时为纳税人提供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辅导服务。通过举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线访谈”等形式,重点讲解就业创业等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升政策宣传效果。四是建立省级网上纳税人学堂、各级税务部门设立实体纳税人学堂,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门培训,或结合其他培训增加“双创”税收优惠政策培训内容,辅导纳税人了解政策、熟悉政策和运用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官方微博、办税大厅公告栏与LED显示屏等载体,广泛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宣传。

二、开设返乡创业“绿色通道”

一是建立健全以首问责任制为统领,以一次性告知、导税服务、预约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和提醒服务等服务制度等为内容的系统完备的服务制度,并加强检查,督促严格落实。二是推行“二维码”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扫描“双创”税收优惠业务相应的二维码,即可一次性获知办理的法律依据、所需资料、基本流程和办理时限等信息。三是在全省全面推行“一窗一人一机”办税模式,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审批模式,纳税人“进一个门、叫一次号、到一个窗、办两家事”。四是各级税务部门在办税服务厅均设有“绿色通道”,有服务需求的“双创”纳税人,可以前往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同时,各办税服务厅还将根据当地“双创”纳税人发展的实际和需求,结合本单位办税服务资源配置情况,适时增开专门服务“双创”纳税人的“绿色通道”。老少边贫、海岛地区、残疾人员等办税不方便的创业者,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的对外公开电话联系当地的税务部门,提出具体的上门服务需求,税务部门将积极响应,主动上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帮助他们更方便、更快捷地办税。五是打造“闽税通”品牌,实施“三通一平”工程,建设电子税务局,打造掌上办税APP,创建税企银互动机制,实施“最多跑一趟”房产交易新政,加速推进全程“无纸化”办税,切实为创业人员提供优质、便利服务。

三、认真落实大众创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相关“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等。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的政策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等规定。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

一是每年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重点辅导企业财务人员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表。二是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企业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自行申报享受优惠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三是简并涉税资料。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企业报送或留存额外涉税资料。四是督导系统各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对当期符合优惠政策条件但未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及时提醒其在优惠事项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三年内追溯享受相关优惠;对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及时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说明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及税务部门无权另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但我们将继续落实好现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支持大众创业发展工作。同时,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适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委员及纳税人相关政策诉求,如有最新税收政策出台,我们也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大众创业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 静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5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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