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7-25  生效日期:2018-07-25
闽税函〔2018〕44号
麻秀星委员:
《关于推进我省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建议》(20181012号)收悉。因税务机构改革的原因,原由省地税局负责答复的相关涉税建议,现改由新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负责答复。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涉及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未出台专门针对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专项优惠政策,建筑信息模型技术企业如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其他各项普惠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说明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及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将加大税收宣传和辅导力度,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继续积极落实好现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建筑信息模型技术企业发展。同时,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适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委员及纳税人相关政策诉求,如有最新税收政策出台,我们也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推进福建省社会经济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 静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5日
1、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司法局沈阳市律师协会关于刑事审判阶段为律师提供电子卷宗阅卷服务的实施意见》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5、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