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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0-07-31  生效日期:2020-07-31

阅读量:448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4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4号公告)等规定,南京市税务局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对《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重新发布。

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1日以前发生且尚未处理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新的规定更有利于纳税人的,适用新的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doc

2.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docx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docx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为确保制发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准确,以及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工作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4号),市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对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文书式样办理流程以及时限进行了调整。2020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4号公告,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5号公告),并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市局制发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准确以及贯彻落实《裁量基准》,市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进行了修订,并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的公告》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细化,方便基层操作和运用,减少税务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促进税务行政执法的公平与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的修订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 ,删除《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的第5项“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取消《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审批对象”栏次,增加“数量”和“申请材料目录”栏次。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修订情况

原《操作标准》共列举30大项违法行为,53小项具体处罚,此次共作了30处修订,形成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

 一是调整原《操作标准》,与新《裁量基准》一致。《裁量基准》已采取新的裁量标准且已经规定较为细致的项目,实际操作中违法情节较复杂、不常发生且需要保持一定自由裁量的项目,以及与裁量基准表述不一致的项目等,不作进一步细化,使《操作标准》修订后与《裁量基准》保持一致。

 二是调整原《操作标准》,并对新《裁量基准》作进一步细化。对《裁量基准》规定裁量空间较大,且违法情节较为简单,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的,在《裁量基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范,便于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保持同一违法行为同事同城同罚。

 三是降低原《操作标准》部分行政处罚项目的最低处罚标准。为了与《裁量基准》相协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将原最低处罚标准中“处200元罚款”修改为“处100元罚款”,并相应修改其他档次的罚款数额。

 四是对原《操作标准》部分项目进行优化。将部分表述不够准确,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引起歧义和争议的内容进行优化调整,使其更准确、明晰,有利于执法人员贯彻执行,减少征纳矛盾。

三、施行日期

对《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的修订,只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调整,纳税人的各项权利义务以总局的公告为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对2020年8月1日以前发生且尚未处理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新的规定更有利于纳税人的,适用新的规定。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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