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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第88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7-29  生效日期:2020-07-02

阅读量:810 次      来源: 河南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减税降费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我局对您的建议进行了认真阅研,您对有效降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增值税税负、统一购销环节应征印花税计税基础进行了实事求是的深入分析,并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对我局做好下一步工作具有建设性和指导性。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一、关于“将农产品加工企业全部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有效降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办理情况

为解决农产品加工行业进项税率低、销项税率高的问题,我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从2012年开始联合省财政厅在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酒及酒精制造、植物油制造等3个行业实施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试点纳税人加工使用的农产品原料进项税额抵扣改为按销售所加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实际扣除率得到提高从而与销项税率持平,解决了原来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高征抵扣”的问题。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局逐步加大推行力度,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六次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扣除试点”)范围,陆续将谷物磨制、棉初加工、干制香菇、非软包水煮香菇罐头、浓缩苹果清汁、锯材加工、棉纺纱加工、皮革鞣制、中成药、玉米淀粉加工、精制茶加工、豆制品加工等12个河南优势、特色行业(产品)纳入试点范围。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扣除试点工作力度,广泛收集其余未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农产品加工行业诉求并深入调研,结合生产工艺,科学测算投入产出率,力争尽快实施扣除试点。

二、关于“对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统一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统一计税基础、明确核定比例、便于征纳执行”办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照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明的税目和征收范围,企业的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应分别纳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的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在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管理中,原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5〕43号),办法中规定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其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对于不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仍应以查账征收为主。

对于您反映的文件制定权限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局也密切关注着印花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按照职责和权限,或适时对相关政策进行修改和完善、或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和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您一如既往地继续支持税收工作,并对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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