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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2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4-24  生效日期:2019-04-24

阅读量:319 次      来源: 河北省税务局     

冀税提字〔2019〕47号

尊敬的张金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车船税集中解缴降低财政损失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规定,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014年,为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河北省财政厅、原河北省地税、原河北省国税、原河北省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冀财税[2014]20号),起到了良好效果。

自去年以来,我局在与河北银保监局、保险协会以及部分保险公司沟通座谈当中了解到,个别保险机构在利益驱使下,存在异常操作行为,不利于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对国家利益造成侵害。对此,我局高度重视,为协助维护保险行业市场秩序,保护国家财政利益不受损害,以税收利国利民、部门协同共治、税企合作共建为工作原则,我局3月份对此项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开发车船税收入统一分配系统。在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基础上,进一步开发车船税收入分配系统。在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基础上,进一步开发车船税收入分配功能,按照车辆登记地、车主身份证、保单发票所在地、保单出单口等要素确定税款归属,系统直接分配到县,防止人为调控,公平、公正。该种管理模式,既不增加纳税人负担,又可以降低扣缴义务人办税成本,满足保险机构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从根源上清除引税赖以生存的环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目前该系统已进入研发环节,预计年内项目正式运行。

鉴于石家庄、衡水、沧州等市均已按照“集中征收、统一管理、配额划拨、均衡入库”的原则,对全市车船税实行了征收管理,有效遏制了本地车船税外流,取得了较好效果。各职能单位将协同配合,积极推广车船税集中征收模式,规范车船税征管,同时各级财政、税务和保监等监管部门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不断加强税源监控和综合治理,确保车船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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