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4-24  生效日期:2019-04-24
冀税提字〔2019〕50号
尊敬的王淑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生物菌、土壤修复剂实施免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没有包括生物菌、土壤修复剂类产品。
二、关于税收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的减免权限在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方可实施。作为省级国税部门,没有制定减免增值税的权限。
三、政策展望
生物菌、土壤修复剂是土壤治理的主要产品,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作用巨大,将生物菌、土壤修复剂纳入有机肥免征增值税范围具有政策合理性。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建议研究将生物菌、土壤修复剂纳入有机肥免征增值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4日
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2、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引育高能级主体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若干措施》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