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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49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4-24  生效日期:2019-04-24

阅读量:368 次      来源: 河北省税务局     

冀税提字〔2019〕50号

尊敬的王淑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生物菌、土壤修复剂实施免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没有包括生物菌、土壤修复剂类产品。

二、关于税收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的减免权限在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方可实施。作为省级国税部门,没有制定减免增值税的权限。

三、政策展望

生物菌、土壤修复剂是土壤治理的主要产品,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作用巨大,将生物菌、土壤修复剂纳入有机肥免征增值税范围具有政策合理性。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建议研究将生物菌、土壤修复剂纳入有机肥免征增值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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