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61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4-24  生效日期:2019-04-24

阅读量:360 次      来源: 河北省税务局     

冀税提字〔2019〕52号

尊敬的赵焕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煤炭矿石粉尘污染排放系数降低河北港口企业税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无组织排放一般性粉尘计算依据的问题

港口、码头煤炭矿石装卸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属于无组织排放,由于检测报告只能监测无组织排放一般性粉尘的浓度值而无法监测污染物排放总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117号文件中明确了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只能适用于排污系数法和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总量。

省财政厅、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三部门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税[2018]31号)中附件1《矿石装卸、堆存颗粒物放散量的计算方法》和附件2《煤炭装卸堆存粉尘核定原则》明确了我省抽样测算系数,以此为依据计算煤炭、矿石在堆放、装卸过程中产生的一般性粉尘排放量缴纳环保税。

二、关于税额提高的问题

港口、码头矿石企业在堆存、装卸矿石时产生的一般性粉尘,原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6元/当量,我省处于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京津冀地区,环保税法出台后,在税法规定的税额标准幅度范围内,我省确定了较为严格的环保税税额标准,其他污染物(一般性粉尘)税额标准为4.8元/当量,费改税后,征收标准变为原来的8倍,相比排污费时期,企业税负有所增加。

三、相关工作情况

关于您提出“现有的煤炭装卸、堆存一般性粉尘等无组织排放系数距今时间跨度长,核算系数陈旧,未考虑近些年来新型环保措施的应用,港口、码头等行业纳税人几年来普遍加大了环保投入,采取先进的环保措施,但当前无相应核减方法,造成此行业纳税人税负过大”的问题,自2018年环保税法施行后即有纳税人反映,对此我局充分重视,2018年7月向省政府呈报了《我省环保税征收工作存在问题需关注》的专报,10月又向省生态环境厅发出了《关于商请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函》,均将纳税人反映的情况列入其中,提出了请省生态环境厅尽快研究调整港口、码头等行业无组织排污系数的建议。下阶段,我们将持续对此予以关注,于省生态环境厅保持沟通,在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新的计算系数后,及时按规定执行。

我省面临与北京、天津地区间不同的环境和经济社会承载能力,结合当前河北严峻的节能减排和环保形势,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授权,经法律程序批准,我省按不同区域执行了高中低三档环保税额标准。距离北京和雄安新区较近的25个地区环保税税额高于排污费价格,会造成部分企业名义税负上升,但该区域环保税纳税人总量仅占我省总纳税人的5%,绝大多数企业税负仍维持原水平。环保税的核心内容是“多排多缴税、少排少缴税,不排不缴税”。为了鼓励企业尽快适应新政策,在具体制度方面还实施以下优惠政策。一是落实环保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环保税法鼓励企业节能减排,专门增设了两档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即对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保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环保税;二是对改进生产工艺流程,采取环保措施的企业可按照20%至100%的比例核减污染物排放量。

我省港口企业全部集中在秦皇岛、唐山、沧州三个地区,该区域已是我省执行环保税税额标准的最低地区,港口企业主要业务涉及煤炭、矿石的装卸和堆存,排放的污染物以一般性粉尘等其他污染物为主,我省及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沿用了原有的计量标准和方法,污染物的计量方法对企业税负有较大影响。我们将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由环保主管部门尽快对港口企业研究制定较为科学精准的监测和核算方法,帮助港口企业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2、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引育高能级主体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若干措施》的通知

4、贵州省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5、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