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75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4-24  生效日期:2019-04-24

阅读量:341 次      来源: 河北省税务局     

冀税提字〔2019〕55号

尊敬的孟祥辉、刘海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征收电池生产企消费税方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征收电池消费税加重电池企业负担问题的建议

我国的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设置的税种。它由原产品税演变而来,与实行普遍征收的增值税配套,对某些产品进行特殊调节,是价内税。消费税的征税原则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保障财政收入;二是对一些奢侈消费、高消费产品货物征税;三是对过度消费后有损人民身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品征税;四是对一些不可再生资源性消费品征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规定,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征收消费税;同时,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

从消费税征税原则和对电池的征税范围看,国家对电池生产企业在普遍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对于符合国家生产政策和环境生态保护要求的电池生产企业给予免征消费税优惠待遇,使相关企业的实际成本没有因此加重。而对于属于淘汰、限制类产品,具有毒害、腐蚀性质的电池,在其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用税收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是促进供给侧改革、加快电池企业转型升级的有效措施。

二、关于我省电池消费税征管“一刀切”和税收差异化管理问题的建议

依法依归行政,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我省税收工作遵照国家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率计征,应征尽征。在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方面也坚决贯彻落实有关政策规定,未发生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变通”执法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消费税的是中央税,税收减免权在国务院。您建议中提到的:按照不同电池生产企业在环保治理、市场占有率、科研能力、产业规模、发展潜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绿色工厂等资质的电池企业,实行差异化消费税征收政策。我局无权制定相关政策,我们会将您的建议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共同促进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协调统一,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2、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引育高能级主体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若干措施》的通知

4、贵州省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5、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