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7-11  生效日期:2018-07-11
李庆华代表:
按照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1878号建议内容,现将我局有关意见反馈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如果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符合上述规定标准,可以按照法律法规享受环境保护税减税优惠政策。
我局将按照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全面贯彻落实排污企业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政策,让排放达标的企业切实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红利。
2、关于发布会计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4、关于延续执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5、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对《湖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产品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