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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33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6-29  生效日期:2018-06-29

阅读量:440 次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税复字〔2018〕2号

麦郁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监管的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为了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我区各级税务机关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政策,对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和纳税申报辅导,组织开展成品油消费税风险防控,确保政策2018年3月1日起顺利实施,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从执行的效果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促进了成品油经营企业规范经营。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新政策,要求成品油经营企业使用单独的成品油开票模块开票,一定程度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开具成品油发票,防止企业出现 “变票”销售成品油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成品油开票系统加强库存核查、以进控销、发票比对、未开票收入申报比对等风险管理手段,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一定程度上加强成品油税收的征收管理,降低虚开发票的可能性,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及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二是促进了成品油经销企业税收增收。成品油“以进控销”的管理措施,促进了成品油零售企业向批发企业索取增值税发票,销售不开票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抑制,促进了成品油经销企业税收的增收。

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部分加油站少申报不开票收入影响到成品油征管新政策实施的效应。由于对加油站销售收入的监控管理难度较大,一些社会加油站采取购进和销售均不开票的方式,一定程度导致成品油“以进控销”的手段难以发挥作用,既偷逃了国家税款,同时也导致了规范经营企业与违规经营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二是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更名销售情况仍然存在。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以开化工产品发票的方式对外销售成品油,逃避成品油“以进控销”管理手段的监管。

二、进一步加强成品油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安排

(一)严格防控加油站少申报不开票收入风险。自治区税务局将与商务部门、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大型国企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掌握全区加油站经营规模、库存变化等数据,定期与加油站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对数据比对异常的加油站组织基层税务机关开展核查评估,堵塞加油站税收征管漏洞。目前已集中力量开展数据的分析比对工作。

(二)将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产、销全环节进行全流程监控。一是加强发票比对,以进控销,保证征扣一致;二是规范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以达到全流程监控。

(三)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风险防控工作。从税收征管系统中提取数据进行分析,对有涉嫌“变票”等风险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核查。

通过以上措施,进一步维护好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真诚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附件: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29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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