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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5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5-25  生效日期:2018-05-24

阅读量:427 次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地税函〔2018〕136号

尊敬的农生文、莫富、陈金国、韦国邱、骆平原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协调乐滩水电站税收管理问题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经与忻城县地税局核实,涉及地税部门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十届21期纪要)确定的方案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以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交纳”和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涉及地税部门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比照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管理,财力归属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十届21期纪要)确定的方案执行。

三、乐滩水电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归属国税部门征收管理,具体缴税方式认定及税款入库分配方案按主管国税部门规定办理,请以自治区国税局的答复为准。

衷心感谢各位代表对我区地税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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