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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第215号建议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8-05-04  生效日期:2018-05-04

阅读量:437 次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地税函〔2018〕114号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罗旭代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出台“查用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等虚假材料骗取企业登记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第215号)由我局协办。经研究,现将我局办理意见函告如下:

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后,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因此,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环节提交的材料主要由工商部门进行接收审核,不需要再向地税部门提交。今后,我局将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移动办税平台自然人涉税信息查询及风险推送等方式,为纳税人掌握自身涉税信息、有效规避风险提供信息支撑。

此函。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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