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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9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5-04  生效日期:2018-05-04

阅读量:760 次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地税函〔2018〕113号

尊敬的封寅芳、何东真、吕燕梅、罗培球代表:

你们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给予玉林园区建设扶持政策措施的请求》(第494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分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玉林园区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园区建设包含先进企业引进、企业主营业务税收等多方面的问题,涉及多个行业多个税种,玉林园区内生产经营者均可依法依规享受国家降成本、创业创新等普惠性税收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还可以享受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还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出台支持玉林园区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减免权集中在中央,除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国家对税收减免的政策导向是国家确需鼓励发展的产业实行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和清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局意见,由于自治区税收政策制定权有限,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区域性发展优惠政策制定出台支持玉林园区建设扶持政策。

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强对玉林园区建设的支持,积极主动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相关单位向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争取出台相关政策。衷心感谢你们对广西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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