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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27号建议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8-04-28  生效日期:2018-04-28

阅读量:745 次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地税函〔2018〕105号

自治区糖业发展办:

肖凌代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积极推进广西制糖业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建议》(第427号)由我局协办。经研究,现将我局办理意见函告如下:

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服务自治区糖业发展

一是执行税收协定,服务“走出去”企业。积极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税务部门对接、沟通,发挥双边磋商机制的积极作用,有效地规避了双方对于“走出去”企业的双重征税。二是落实优惠政策,强化以税资政。依托电视电台、互联网站、微信、qq群等平台,多渠道联合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采取一对一方式辅导企业做好核算和减免税申报工作,并结合涉税事项职能改革工作,加快为企业办理优惠备案速度,做到精准审批、快速落实。根据现行税制,制糖企业开展资源整合、优质产能走出去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改制重组、开放开发、绿色节能、科技创新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搭建

服务平台,畅通沟通渠道。我局与国税部门共同开展“联合办税”,实现联合办税“全覆盖”;联合开通“12366”“一带一路”专席;联合其他相关部门编辑《中国-东盟税收法律实用指南》《国际税收协定相关知识》等书籍。建立“走出去”企业走访制度,定期走访“走出去”企业,围绕境外税收政策解读、税收风险防控、税收维权等热点、难点开展辅导服务。四是开展跨境风险管理,着力发挥“护航”职能。通过向“走出去”企业涉及相关国家提供纳税信用评定等材料,帮助其税务部门掌握企业相关信息,帮助企业查找财务和税务风险点,规范财务、税务风险管理。建立“走出去”企业涉税问题快速响应机制,为“走出去”企业推送境外税收权益维护相关案例,有针对性地提供涉税维权问题解答和国际税收援助服务,逐步建立起“走出去”企业涉税维权机制,真正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二、关于完善促进制糖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的税收政策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减免权集中在中央,除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国家对税收减免的政策导向是国家确需鼓励发展的产业实行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和清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局意见,由于自治区税收政策制定权有限,在国务院相关部门未出台或授权广西制定出台促进制糖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的税收政策情况下,我区很难制定出台针对制糖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继续用足用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走出去”企业和“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支持,加大对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相关税收政策的执行效应分析,主动向国家税务总局反馈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积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8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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