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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52号建议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8-04-28  生效日期:2018-04-28

阅读量:729 次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地税函〔2018〕108号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曾健勇等代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研究出台支持宝石产业二次创业的优惠政策的建议》(第252号)由我局协办。经研究,现将我局办理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支持宝石产业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宝石产业包含原料进口、生产加工、集散交易等多个环节,涉及多个行业多个税种,宝石产业生产经营者均可依法依规享受国家降成本、创业创新等普惠性税收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宝石相关企业还可以享受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我区符合条件的宝石相关企业还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出台促进宝石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减免权集中在中央,除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

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国家对税收减免的政策导向是国家确需鼓励发展的产业实行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和清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局意见,由于自治区税收政策制定权有限,在国务院相关部门未出台或授权广西制定出台促进宝石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情况下,不宜由自治区制定出台支持宝石产业二次创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继续加强对宝石产业发展的支持,积极主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联合相关单位向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争取出台相关政策。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8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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