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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019020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8-19  生效日期:2020-08-22

阅读量:719 次      来源: 湖北省税务局     

关于保险销售公司统一汇总纳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保险代理销售行业作为保险公司产销分离细化的销售服务新业态,不仅有利于保险企业精准聚焦保险产品的研发,同时也促进了保险公司销售业务向纵深处延伸。保险代理销售公司为更直接、更深入地服务客户,在当地设立营业网点,只提供业务招徕、便捷咨询、采集信息、售后资料整理回传服务,在与客户达成一致后,实行“四统一”的管理方式,即:签订的是总公司统一制式的合同、统一加盖的是总公司的印章、款项统一由总公司收取、由总公司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增值税方面,对于实行上述模式管理的保险代理销售公司下设的营业网点,作为保险代理销售公司延伸窗口,不需在所在地纳税申报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分别按照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应纳税额分季(或月)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分别由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涉及到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利益。针对提案中提出“不需在各营业部当地办理纳税申报,由公司总部统一汇总在总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诉求,我们建议企业根据57号公告的规定,如相关营业部不属于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不就地分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营业部属于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县区内的所有营业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选取其中一个营业部作为就地分摊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为支持保险代理销售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国家针对保险代理销售行业人员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针对保险代理销售的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明确: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因此,对于保险代理销售行业中的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可以由支付单位按要求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在继续落实上述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探求保险代理销售行业申报难题的解决方法,进一步支持保险代理销售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2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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