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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35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4-01  生效日期:2020-03-25

阅读量:441 次      来源: 河北省税务局     

赵红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消费者开具单位抬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案”收悉,经多次电话沟通,就政协委员关注的个别单位如超市、加油站等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人为设限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现答复如下:

您认为,对于在超市的消费,只要消费者提供了“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特殊规定;对于公司以“加油补助”的形式向员工发放补助费用,员工加油站消费后可“以公司为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此回公司报销并领取“加油补助费”。

我们答复,根据一般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消费者有索要发票的权利。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特殊规定。

如:对于超市的零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明确“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公司发放“加油补助”的问题,我们认为,“油补”是公司给员工的一种补贴、津贴,应该以工资形式发放,不能凭加油站开具发票报销。员工个人车辆在加油站消费,是员工与加油站之间的购销行为与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加油站可以给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特此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5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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