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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79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6-22  生效日期:2020-06-22

阅读量:517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苏税案复字〔2020〕41号

华博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普惠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委员提出的“统一小微企业标准, 为制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奠定基础”的建议

《企业所得税法》划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中“年应纳税所得税”是一项重要指标,突出的是“微利”的概念,体现的是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方向;工信部划分标准是统计学口径,主要区分的是行业类型和企业规模,无法体现微利的概念。此外,近年来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据统计,全国超过95%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基本涵盖工信部统计口径的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因此,两个统计口径各有侧重点,不宜统一。

二、关于委员提出的“制定更直接、普惠力度更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明确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我们无权自行制定更直接、普惠力度更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委员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关于委员提出的“完善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标准从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超过了免税标准,自2020年3月起到2020年底,我省的小规模纳税人还能够享受减按1%征收率计税的优惠政策,税收负担大大降低。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从实际享受退税优惠的企业户数情况看,以中小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居多。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我们无权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委员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四、关于委员提出的“制定精准减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2018年10月启动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在调整综合所得基本费用减除标准的同时,经营所得的投资者减除费用从每月3500元调整至5000元,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级距档次也大幅调整。此次税改,尤其是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的适用,中小规模的经营者得到了更多的减税优惠,定期定额的个体经营者也得到实实在在的税改红利。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我们无权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委员提出的关于精准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政策建议,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争取更好地促进中小规模的个体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

五、关于委员提出的“制定并出台‘支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法案’”的建议

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委员关于制定出台“支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法案”的建议。在政策执行或落实方面,如发现问题,欢迎委员及时向我局反映。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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