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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46号建议的回复

发布日期:2020-06-04  生效日期:2020-06-04

阅读量:765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郑立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降低大气污染物环保税税额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我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按照标准总体平移、保留地区差别的原则提出我省适用税额初步方案,通过向市县政府和省级部门,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确保税额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017年10月27日,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2017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进行分组审议;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由于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和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按照高于省最低标准征收排污费,南京市排污费标准一直高于全省其他地区。2015年南京市《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15〕76号)规定,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每污染当量8.55元,苯、甲苯、二甲苯为每污染当量10元;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和五项重金属为每污染当量8元。在平移排污费标准的过程中,考虑到南京市现行标准和污染防治现状,经南京市政府同意,将南京市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确定为每污染当量8.4元,与南京市排污现状和治理需求相适应。

环保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别于其他税种,环保税不以筹集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旨在通过发挥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因此,近些年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但均未涉及到环保税。此外,环保税法取消了排污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加倍征收排污费规定,并有一系列减免税政策。只要企业提高环保意识,加大环保投入,实施技术升级改造,降低污染排放,就能减少环境保护税支出。

今后,根据我省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社会生态发展的需要,我们将配合相关部门适时提请省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调整环保税税额标准。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9年5月3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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