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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29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6-15  生效日期:2020-06-10

阅读量:495 次      来源: 辽宁省税务局     

辽税函〔2020〕161号

尊敬的谭卓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餐饮住宿消费时点餐(入住)小票即为餐饮发票的提案已收到,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将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现在,广大消费者可以通过开票助手APP提前将相关信息采集录入,在进行餐饮、住宿消费时,只要出具二维码,开票方扫描后,即可直接形成开票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点餐小票、收银小票是商家自制的不规范凭证,不能直接作为发票入账使用。同时发票管理规定也规定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规范发票开具,堵塞征管漏洞。

税务总局正在探索拓展管税要素和手段,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信用促税、协同治税的转变。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倾听您对税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服务辽宁发展做出贡献。

办理结果:B2

同意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0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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