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32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4-20  生效日期:2020-04-20

阅读量:483 次      来源: 辽宁省税务局     

辽税函〔2020〕112号

范丹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鞍山地区工业用地使用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调整权限是由市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划片确定的,同一片土地不区分企业经济性质和所从事的行业,统一适用同一税额标准。

目前,鞍山市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是由鞍山市政府根据土地的具体用途、地理位置和经济繁华程度等划分确定,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于2011年开始执行。

去年,国家出台了一些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鞍山地区工业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对鞍山地区工业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还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4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办理结果标注]C2类

[是否同意公开]同意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0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有效)2024年3月29日

2、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

3、关于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执业状况调研问卷的通知

4、关于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的公告

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