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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理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447号提案的函

发布日期:2020-06-07  生效日期:2020-06-07

阅读量:495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您在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取消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的建议》(第20190447号)已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门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和办理您提出的建议,现回复如下。

您从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高度,提出了关于“取消文化创意产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提高一般性娱乐、广告行业的免征范围”的建议,我局感到非常重要,但是文化事业建设费作为政府性基金,决定其免征、减征、缓征,不属于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范围。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有关规定,我省自1997年起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多年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为促进全省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从税收政策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等文件明确规定:一是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二是文化创意产业中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行为,应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余额的3%。三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费。我省税务机关一直严格按照前述政策履行征收职责。

与此同时,您在建议中反映了广告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这与我们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掌握的情况是一致的。虽然税务部门不具有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减征、缓征的权力,但我局仍将积极作为,推动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降费工作,特别是今年4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为企业和群众减负,从7月1日起至2024年底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授权各省(区、市)在50%幅度内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此项收费。我们将推动有关部门出台我省的实施方案,并积极做好宣传辅导、内外培训、信息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确保政策落实落细,将政策“红包”送到纳税人手中,推动我省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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