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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理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196号提案的函

发布日期:2019-05-10  生效日期:2019-05-10

阅读量:418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您《关于落实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建议》(省政协提案第20190196号)的提案已交由我局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办理。针对您提案中相关的税收内容,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管理的建议。

营改增改革之后,为统一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对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征管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对包括预缴税款、申报纳税、计税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近年来,全省税务机关认真落实营改增试点政策,充分考虑建筑业实际,着重加强了老项目和符合条件的新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优惠政策落实,帮助建筑业克服了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我省建筑行业税制转换平稳有序,省内大型建筑企业减税效应更加明显。

2017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下发后,原省国税局主动与省住建厅、省财政厅沟通协调,联合确定了“坚决落实营改增试点政策、不断优化发票管理方式、依法处理拒开发票行为、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等五个方面落实意见,并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国税〔2017〕116号),进一步强调“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二、关于税务部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对于建筑业不符合事实依据,因项目而临时成立的分支机构,不予核发发票的建议。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部门要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中提出“各级税务机关不得简单按照纳税人所有制性质、所处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对纳税人领用发票进行不合理限制。要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因此,对建筑业管理要各部门统筹管理,多管齐下,而不能简单通过发票领用来限制。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严格落实好建筑业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加强管理,深化服务,为建筑业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衷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对税务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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