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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025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函

发布日期:2020-05-22  生效日期:2020-05-22

阅读量:508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您在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相关规定的建议》由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从建议内容看,您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经营及农产品收购的税收管理情况十分熟悉,所提问题和建议很有针对性。关于纳税人跨省收购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的问题,我们已于2018年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税发〔2018〕50号)中,对赣国税函〔2015〕424号文件相关规定做了修改,具体规定修改为“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在本省范围内使用,纳税人收购省外送货上门、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由收购农产品纳税人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修改后的规定与您的看法和建议是一致的。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您继续对税务工作一如既往地予以支持和监督。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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