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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理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628号提案的函

发布日期:2019-04-26  生效日期:2019-04-26

阅读量:371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以废治废,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矿山生态修复》(省政协提案第20190628号)转交我局与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我局分别办理。经我局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意见回复如下: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绿色崛起”发展战略,我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把促进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切实为企业减税降费。

一、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二、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包括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废气、废渣;再生资源等类别。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污水处理劳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纳税人利用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生产销售的再生水,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2018年,全省税务系统落实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收81.82亿元。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的同时,我局以实施减税降费为主线,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不断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优化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逐步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让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和办税便利的双重获得感。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落实国家支持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政策调查研究,充分发挥政策乘数效应,为推动我省绿色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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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